共享单车可不是你想骑进小区就能骑进去的
一审,物业公司,保安
思寒男子骑共享单车进小区被保安阻止,争执中男子受伤,向物业和保安公司索赔。一审法院判决骑车人自担三成责任。结果原被告都提出上诉。2021年4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因:骑共享单车欲进小区,被保安拉拽人车倒地,骑车人受伤
2017年11月,上海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市某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聘用保安公司30名保安,为某小区提供安保服务,物业公司每月支付每个保安服务费用和加班费用。
2018年4月8日9时42分许,张岚骑共享单车欲进入某小区时,被保安李建平阻止。张岚不予理睬,路过门岗时也未减速,继续骑行。李建平上前拉拽自行车把手,结果导致张岚倒地受伤。
随后,张岚先后赴瑞金医院、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华医院、中山医院就诊并康复治疗,支出各项医疗费用约5.8万元,其中保安公司为张岚垫付医疗费1万元。张岚治疗期间,还产生了购买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聘请医院护工等费用。
2018年5月30日,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就张岚损伤程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构成轻伤。
2018年10月15日,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岚因被人推倒致伤,现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伤残。张岚为该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850元。
2018年11月28日,小区业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为维持小区内生活秩序,曾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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