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赠与的房产份额,离婚时能随意撤销吗?
撤销权,一审,公证
钱宏祥男子书面承诺赠与妻子婚前房产,但未办理权属登记和公证。双方离婚后,男子认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兑现承诺。针对此案,两级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婚后签协议:只要妻子不离婚,房产赠与妻子30%的份额
2010年1月,家住福建省漳州市郊的陈茜,经人介绍与做电脑维修生意的鲁强相识。鲁强离异,儿子随前妻生活。
两人交往3个多月后,陈茜觉得鲁强不错。但因在婚姻里受过伤,她对再婚很慎重,对鲁强多次提出的同居要求都委婉拒绝了。5月3日,鲁强陪陈茜回家探望父母,突然向陈父陈母提出,想尽快与陈茜办理结婚登记。陈茜有些惊讶,她父母却急忙表态:“你们年龄都不小了,差不多就结了吧。彩礼我们也不要了,但茜茜到了县城,生活要有个保障。”鲁强立即反应过来:“我懂,领了证,我就在房产证上加茜茜的名字。”
5月17日,陈茜与鲁强领了结婚证,问起房产证加名的事,鲁强表示,只要两人感情好,加不加名无所谓。陈茜不悦。鲁强赶紧保证:“婚后处得好,肯定去变更产权登记。”
之后,鲁强对房产加名的事一直避而不谈,陈茜碍于面子没再催问。她的父亲陈立秋好几次要找鲁强说这事,都被陈茜拦住了:“这样会让人怀疑我的结婚动机。”
2011年4月,鲁强遭遇工伤,住院治疗20多天。其间,陈茜对他悉心照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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