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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7318
和您谈谈“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7年第1期
     这个“养”不是“养老”的“养”,而是“收养”的“养”。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问题,尽管不像亲生父母、子女所出现的问题那么常见,但在社会生活中却更加具有不可知性,很多有养子女的老年人对此类问题更加缺乏了解,本期“法律权益”就和您谈谈“养”字。

    1.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提问

    十余年前,我改嫁给肖某为妻,当时,肖某的儿子肖冬已经成家,所以我和肖某结婚后,肖冬没有随同我们生活。如今,我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而肖某又在去年夏天因病去世,使我失去了经济支撑。我认为自己是肖冬的继母,为此要求他承担我的生活所需。但肖冬却以没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了我。请问: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江西萍乡市何女士

    回答

    何女士:

    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有无赡养的义务,应当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由于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一种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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