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法,贴近民生惠及百姓
自2010年1月1日起,一些重要法律和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开始施行,相关领域进一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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