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要回“彩礼”
问:2个月前,经邻居介绍,我与黄女士相识并同居,谁料上周不知为何,女方决定不处了。这期间她吃住在我家,费用都是我的。此外为表真心,我还为她买了项链和电动助力车(总价值3600余元),我向她要,她却以是我送给她的为由,不肯退回。我可以要回来吗?天津市退休老人 吴某
本刊特约记者杨学友答:你所要求对方返还的项链、助力车,属于婚前“彩礼”性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94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