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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5055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10年9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0年第17期
     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并给予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问:如何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答: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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