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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35638
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11年8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1年第15期
     问: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答:聘用单位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问: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离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庄言

, 百拇医药     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

    关于因工死亡职工

    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哪些人?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父母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哪些人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百拇医药
    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问: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 百拇医药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问:以上规定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闻健

    ·封面人物简介·

    蒋润苑

    今年95岁的蒋润苑,早年毕业于黄埔军校和陆军大学参谋班,是中国远征军53军军部作战参谋。1978年从沈阳市公安局退休。

    53军远征是从1943年正月初五开始的,沿西南公路向云南进军。1944年5月,腾冲之战打响。20集团军作出了围歼腾冲守敌的部署,以54军为右翼、53军为左翼,历经42天的血战,收复了腾冲……

    蒋润苑念念不忘他的战友。为纪念为国捐躯的抗日名将,他抄录了戴安澜将军入缅作战前写的一首七言诗:“扬鞭策马走八荒,远征大业迈秦皇,誓澄宇宙安黎蔗,手挽长弓射夕阳。”戴安澜是远征军少将、200师师长,才38岁就牺牲了。(中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