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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保本条款”不可信(一)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2年第3期
     股票、债券、房产、保险等投资理财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由于个人精力时间和知识经验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所以“委托理财”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实例告诉我们,委托理财虽有保本条款,但一旦赔了,维权之路可是曲折的,不可轻信高额收益。李女士是一家银行的储蓄客户。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李女士推销一种理财产品,称“预期年收入率”最高达25%,上不封顶。

    粗心的李女士也没有详细阅读,就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向银行内存入了10万元本金。

    但当一年之后合同到期之时,李女士却发现自己的账面上仅剩下8.3万元,银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支付投资收益,反而还使她的本金损失了1.7万元。

    李女士与银行争吵。银行方面却说,她购买的产品准确描述应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

    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所谓“预期年收入率”,“并不代表一定获得保证的收益”。并称该点在协议的第三页有明文提示,双方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都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问题。

    争吵未果,李女士愤然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她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合计2.4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女士应对合同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而根据资产管理报告,李女士的10万元本金在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确实只剩下83340元。银行如数返还,并没有违反协议内容。损失只能由李女士自己承担。

    法官指出,银行胜诉的关键是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而李女士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应视为是其个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女士自行承担。, 百拇医药(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