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142
编号:13704595
养父养女上公堂 先解除关系再追讨房产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15日 《老同志之友》 20142
     上个世纪80年代初,老李夫妇收养了一名女婴,他们把全部的爱倾注在这名女孩身上,想着老了能有个依靠。然而孩子并没有锁牢他们的婚姻。1995年,老李夫妇离婚,双方约定他们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养女李珠所有,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后,李珠随着老李的前妻生活,而房产还是继续由老李居住。

    8年前,老李的前妻因病去世,李珠也早已为人妻。由于长期不住在一起,老李和李珠的感情已慢慢淡化。到了老李需要李珠赡养自己的时候,李珠表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满足老李的要求。老李开始后悔,当初离婚时不该将房子赠与李珠。

    听说与李珠解除收养关系就可以撤销赠与,老李一纸诉状将李珠告上法庭,要求与李珠解除收养关系,最终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

    没多久,老李又是一纸诉状将李珠告上法庭,这次他要求将离婚协议上赠与李珠的房产收归自己所有。李珠向法官坦言,自己身患顽疾,实在没有什么能力承担过多的赡养费。她表示,自己对养父一直很感激,房产愿意与养父共同所有。如果将房产完全变更在老李名下,他有可能会将房产变卖,等挥霍完后,以后更加老无所靠。

    法官将李珠的想法告知了老李,他也同意李珠的意见,只是希望以后李珠能经常回家看望自己,并适当负担医药费用。李珠同意了老李的要求,双方最终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http://www.100md.com(邹强 沈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