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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66225
法制纵横
http://www.100md.com 2014年3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6期
     老龄就业者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4岁的梁先生退休后,另外找了一份工作,跟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现在合同期未满,被无故解雇了,这该怎么办?与梁先生有着一样烦恼的还有市民吴女士。针对这两个案例,我们请了律师为您支招。

    案例一:合同期未满被解雇能否索赔

    梁先生今年64岁,退休前在一家煤矿公司上班。60岁退休后,每个月领取一份原单位发放的退休工资。梁先生退休在家待了两年后觉得无聊,于2011年在广‘西南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找到一份秩序管理员的工作。

    在新公司工作期间,梁先生感觉挺舒心,2013年上半年还与该公司签了一份劳务协议,日期是从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没想到,7月30日,梁先生却被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让其8月份不用_去上班了。对此,梁先生感到很郁闷,于是打通本报劳务人员维权热线求助。

    近日,记者见到了梁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一份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记者在此合同上看到如果符合以下三条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一是合同期满;其二是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其三是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任一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即可。但梁先生说公司事先并没有与他协商,也没有书面通知,这让他感到气愤。

    随后,记者来到该公司,该公司的陈副总对此解释道,他们考虑到秩序管理员有一定的劳动强度,梁先生确实年龄火了,觉得他不适合此岗位了,因此才劝退。陈副总表示,他们并没有违反这份劳务合同。对于没有书面通知,他会调查清楚,如果确实是没有对梁先生进行书面通知,他会要求补发一份给梁先生。

    律师支招:公司不履行合同可起诉

    对于梁先生这种情形,他在原来单位正常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他跟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合同也就是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就应按照劳务合同履行。如果该公司不继续履行合同,梁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辞退没有补偿款能否获得赔偿

    2013年6月,吴女士刚满55周岁。而她与一家KTV签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份才到期。但该店规定不能录用55岁员工,因此将她辞退。她觉得,KTV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索赔。

    吴女士从2010年2月1日开始,在该店当保洁员。2012年2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到2014年2月28日止。工作期间,KTV并未帮吴女士缴纳社保医保。

    2013年6月,店长对吴女士说,公司规定员工满55岁不再录用。最终,她只领到当月工资,没有补偿款。吴女士称,KTV规定55岁不予录用,当初续签合同时就应该告知。

    该店一负责人解释称,按照规定,员工到达50岁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公司不用进行赔偿。

    律师支招:按照民法通则应该合理补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吴女士签订合同,就存在劳务关系,吴女士有权利要求该店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该店不履行合同,按照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应该对吴女士进行合理补偿。

    借子女名义买房有风险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频繁,老年人与子女分离的现状已司空见惯。受传统养老意识的影响,不少老人还是希望晚年能和子女居住在一个城市。在子女工作不易调动的情况下,不少老人选择异地买房,以此实现与子女团聚的愿望,然而公证处工作人员指出,这样的做法有风险。

    退休教师张大爷和吴大妈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前几年儿子大学毕业来到苏州工作.并在江苏苏州买房结婚。张大爷退休后,常年见不到儿子一家人,于是和老伴儿萌生来苏州生活的想法。由于儿子房屋较小,且年轻人也不喜欢和老人居住在一起,老人就想在苏州买一套房子,关键产权归自己,一旦儿子婚姻出现意外,也不会产生财产分割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不是本地人,也没有社保证明,根据目前国家政策,他不能在苏州买房。

    后来,有人给张大爷献了一个计策,可以儿子的名义买房,通过儿子向银行贷款。但提前跟儿子、儿媳说好,产权归自己,贷款及首付由张大爷负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并且做个公证。得到这个建议,张大爷心里很高兴,于是就到公证处去咨询。没想到,公证处的一番话,当即打消了张大爷的这个念头。

    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所有权人以权属证书上登记的名字为准。所以,即使张大爷和儿子之间有这个协议,从法律意义上讲,房产证上的房主才真正是这个房子的主人。如房产证登记的是张大爷儿子,则张大爷儿子可以将这个房子自由处置。其次,公证处目前对于这种通过公证规避国家购房政策的公证申请一般是不受理的。所以,即使张大爷愿意承担风险,在苏州也无法做产权协议的公证。

    其实,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曾有一对退休夫妻,因为觉得在子女家过没有两个人单过来得自在,在自己无法贷款的情况下,以小儿子的名义申请贷款,签订购房买卖合同。同时他们还与小儿子夫妻双方订立了书面出资协议,写明了房屋由老人单独出资,明确了老俩口对房产的拥有权,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来小儿子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瞒着父母卖了房,可怜老人还蒙在鼓里。

    如果老人没有购房资格,又想买房,且不愿子女因婚姻纠纷产生财产分割的问题,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公证员建议与子女夫妻订立赡养、长期居住等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由老人出资,子女买房,该协议一定要求子女的配偶也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蒋爱云 陆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