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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62820
爷爷奶奶享有探望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8期
     2012年,林芳、周军夫妻经法院调解正式离婚,3岁的女儿朋朋由林芳抚养,周军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离婚初期,对朋朋疼爱有加的爷爷、奶奶经常到林芳的住处看望孙女,林芳对此并未介意。后来老两口来看望孙女的次数越来越多,而且常常不经老师同意就将朋朋带出幼儿园,致使孩子无法正常上课。在林芳组成新的家庭后,两位老人经常在前儿媳的家里一待就是半天,严重影响了林芳的家庭生活。后来,林芳一纸诉状将前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被探视人的爷爷、奶奶,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视孙女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其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女,则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女。

    这虽是一起监护权纠纷,但却涉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争议。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有权行使探望权的民事主体只能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法归法,情归情,虽然法律认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没有探望权,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他们探望晚辈。平心而论,作为被探视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也是人之常情。通过探望,既有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能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对于创建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有益无害。再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法院作出了“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女”的判决,但他们仍然有探视孙女的途径和方法,因为孩子的父亲仍然享有探望权,他可以通过与前妻达成协议的办法,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包括约定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和爷爷、奶奶共享天伦之乐,也可以老两口共同探望孙女。这样,老人能否探视孩子的难题也许就能迎刃而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张兆利 郝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