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5年后大修订
日前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针对目前我国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现状,此次修订将建议“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据了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等重要表述,完善了食品追溯等重要制度,并新增加了大量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等现实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张勇介绍说,修订草案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柯鑫)
据了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等重要表述,完善了食品追溯等重要制度,并新增加了大量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等现实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张勇介绍说,修订草案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