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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47601
遭遇“屋顶花园”,业主如何维权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15期
     日前,随着各地“最牛楼顶别墅”“最牛楼顶花园”的新闻频繁见诸报端,小区“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业公司或业主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业主楼顶露台私盖阳光房

    刘方勇为某小区业主,他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于房间楼顶外的露台上私自搭建了一处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物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方勇立即将搭建的阳光房拆除。刘方勇则辩称露台由他单独使用,自己有权对露台上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请。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3)销售合同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业主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

    万明是某小区业主,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万明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万明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沿客厅阳台延伸另行搭建封闭设施以扩大阳台面积。物业公司与万明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上述案件中,万明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业主起诉邻居私搭乱建

    宋晓、王奇均为某小区业主,且为一楼邻居。宋晓在未与王奇协商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门前、王奇家的西侧窗户外建筑高平台和玻璃房屋。王奇认为宋晓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房屋的通风和采光,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奇的诉讼请求,判令宋晓拆除上述违章建筑。

    说法 上述案件中,宋晓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邻居王奇的利益。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王奇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宋晓立即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说法 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