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与夫妻财产有关的事之三:再婚夫妻、恋人间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结婚时,大多数男女对财产的归属不会太多计较,但是一旦感情破裂,大账小账一起算,分毫不让。看看本文,该知道哪些财产是可争的,该争的;如何争,争多少。理性分财,才能保得双方平安。
离婚后,有的男女各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有的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而再婚家庭的房产也同样面临该如何再分的问题。
周先生与郑女士今年都70多岁了,可是生活的琐事最终还是让这对老人分手了。20多年前,周先生居住的房子是公租房,房证上只有周先生一个人的名字,郑女士没有房子。两个人结婚后,理所应当地居住在周先生这套公租房里,但郑女士并没有提出在公租房的房产登记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
两个人重组家庭后,却时常为些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磕磕绊绊生活了20年后,两个人请求离婚。
作为原告的周先生提出,房子归自己所有,不给被告房屋折价款。而被告郑女士提出房子归自己所有,按评估价给原告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这处房产是周先生在与郑女士结婚前单位分的房子,那时房屋还属于公有住房,没有售卖个人,周先生与郑女士结婚后就居住在这处房子里。五年前,房屋拆迁,回迁后给的房子面积比原房屋大,在补交了增加面积款3万元后两人搬进了新居。这处房产经评估现价值为5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私有住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0万元;在该房屋折价款未付清前,该房屋仍为原、被告双方共有,该房屋折价款付清后,被告立即搬离该住房并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发生的更名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宣判后,周先生和郑女士均没有异议。
点评 分割争议房产倾向婚前房屋所有者
因该房屋系原告婚前公厉,再婚后动迁所得,且补交了增加面积款,因该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原告无法证明所补交增加面积款是其用个人财产交纳,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房屋来源及现居住使用情况,毕竟该房屋最早是原告单位分给原告的,所以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但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尽管原告称补交的面积款也是用自己的钱交的,但是空口无凭,法院只能认定补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房屋评估价值,法院酌定为10万元。
婚约解除后,聘礼到底该归谁?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准夫妻及双方的父母在婚约期间都会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或者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房产,而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也日益增多。
王某与李某交往半年后,王某与李某都见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父母也都满意。为了确定两个人的关系,王某的父亲给李某买了价值2万元的金饰,李某的家人为了表示诚意也回赠了王某一款价值3万元的手表。
随后,王某一直主动给李某购买衣服、礼品等,据王某回忆大概也有2万元左右。过了一年,双方父母就为他们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家里又赠与李某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可是,没过半年,两个人就因为感情不和分手了,分手后王某要求李某把汽车还给他,可是李某却以当时是你们家自愿赠与为由,拒不偿还。为此双方上了法庭。
王某、李某婚约解除后发生的诉讼纠纷,是因为一方不同意返还钱财产生的,而记者举的另一个例子,刘某却是因为一份书面协议,要求赔偿。
刘某与张某恋爱半年后开始同居,双方父母感觉两个孩子感情挺好的,就决定让他们先把婚约订下来,等再相处一段时间后,再正式登记。随后,两个人就一起租房子开始同居,可是同居半年后,刘某发现张某经常玩网络游戏,酗酒后还经常出手打自己,于是刘某决定要跟张某解除婚约。
张某坚决不同意解除婚约,就跪地求刘某给他一次机会,一定痛改前非。为了表达诚意,张某写了一份保证协议书,内容如下:本人保证一定改掉身上的坏毛病,不打游戏、不酗酒,好好工作,疼爱刘某。如果再发生酗酒殴打刘某的情况,一定主动解除婚约,分手后支付刘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刘某见张某如此有诚意,便答应再给张某一次机会。
没想到,好景不长,张某酗酒的毛病不到两个月就犯了,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履行协议,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3万元。
点评 解除婚约后,一方能要求财产和精神赔偿吗?
婚约解除后,双方的财产纠纷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法官认为,对于婚约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当事人之间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契约,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婚约而结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婚约不是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不履行婚约者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解除婚姻时,无过错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订婚不再是必经的程序,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并履行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订婚后一方解除婚约的,只要有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
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管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
至于刘某和张某的案例,法官则认为,刘某提出的赔偿理由是青春损失费。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相关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都是以离婚为前提。但是,刘某与张某双方并没有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只是存在着婚约关系。
即使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要张某的行为对刘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刘某也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刘某本身并没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章法)
离婚后,有的男女各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有的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而再婚家庭的房产也同样面临该如何再分的问题。
周先生与郑女士今年都70多岁了,可是生活的琐事最终还是让这对老人分手了。20多年前,周先生居住的房子是公租房,房证上只有周先生一个人的名字,郑女士没有房子。两个人结婚后,理所应当地居住在周先生这套公租房里,但郑女士并没有提出在公租房的房产登记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
两个人重组家庭后,却时常为些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磕磕绊绊生活了20年后,两个人请求离婚。
作为原告的周先生提出,房子归自己所有,不给被告房屋折价款。而被告郑女士提出房子归自己所有,按评估价给原告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这处房产是周先生在与郑女士结婚前单位分的房子,那时房屋还属于公有住房,没有售卖个人,周先生与郑女士结婚后就居住在这处房子里。五年前,房屋拆迁,回迁后给的房子面积比原房屋大,在补交了增加面积款3万元后两人搬进了新居。这处房产经评估现价值为5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私有住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0万元;在该房屋折价款未付清前,该房屋仍为原、被告双方共有,该房屋折价款付清后,被告立即搬离该住房并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发生的更名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宣判后,周先生和郑女士均没有异议。
点评 分割争议房产倾向婚前房屋所有者
因该房屋系原告婚前公厉,再婚后动迁所得,且补交了增加面积款,因该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原告无法证明所补交增加面积款是其用个人财产交纳,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房屋来源及现居住使用情况,毕竟该房屋最早是原告单位分给原告的,所以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但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尽管原告称补交的面积款也是用自己的钱交的,但是空口无凭,法院只能认定补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房屋评估价值,法院酌定为10万元。
婚约解除后,聘礼到底该归谁?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准夫妻及双方的父母在婚约期间都会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或者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房产,而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也日益增多。
王某与李某交往半年后,王某与李某都见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父母也都满意。为了确定两个人的关系,王某的父亲给李某买了价值2万元的金饰,李某的家人为了表示诚意也回赠了王某一款价值3万元的手表。
随后,王某一直主动给李某购买衣服、礼品等,据王某回忆大概也有2万元左右。过了一年,双方父母就为他们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家里又赠与李某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可是,没过半年,两个人就因为感情不和分手了,分手后王某要求李某把汽车还给他,可是李某却以当时是你们家自愿赠与为由,拒不偿还。为此双方上了法庭。
王某、李某婚约解除后发生的诉讼纠纷,是因为一方不同意返还钱财产生的,而记者举的另一个例子,刘某却是因为一份书面协议,要求赔偿。
刘某与张某恋爱半年后开始同居,双方父母感觉两个孩子感情挺好的,就决定让他们先把婚约订下来,等再相处一段时间后,再正式登记。随后,两个人就一起租房子开始同居,可是同居半年后,刘某发现张某经常玩网络游戏,酗酒后还经常出手打自己,于是刘某决定要跟张某解除婚约。
张某坚决不同意解除婚约,就跪地求刘某给他一次机会,一定痛改前非。为了表达诚意,张某写了一份保证协议书,内容如下:本人保证一定改掉身上的坏毛病,不打游戏、不酗酒,好好工作,疼爱刘某。如果再发生酗酒殴打刘某的情况,一定主动解除婚约,分手后支付刘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刘某见张某如此有诚意,便答应再给张某一次机会。
没想到,好景不长,张某酗酒的毛病不到两个月就犯了,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履行协议,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3万元。
点评 解除婚约后,一方能要求财产和精神赔偿吗?
婚约解除后,双方的财产纠纷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法官认为,对于婚约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当事人之间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契约,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婚约而结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婚约不是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不履行婚约者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解除婚姻时,无过错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订婚不再是必经的程序,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并履行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订婚后一方解除婚约的,只要有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
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管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
至于刘某和张某的案例,法官则认为,刘某提出的赔偿理由是青春损失费。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相关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都是以离婚为前提。但是,刘某与张某双方并没有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只是存在着婚约关系。
即使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要张某的行为对刘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刘某也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刘某本身并没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