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住儿房 无力交房租 被诉法庭上
房屋拆迁后,父亲住进儿子名下的回迁房,不料被要求签下“租房合同”,每月按时交房租。62岁的老刘无力交租,竞被其子小刘告上法庭,要求补交房租并腾退房屋。日前,武汉中院披露此案,两级法院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依法做出不予支持其子诉请的判决。主审法官称,子女对父母负有包括提供住房等在内的法定赡养扶助义务。
2012年10月,武汉市民小刘起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其房屋的承租人老刘支付其当年2月至9月的房租共计12800元,同时解除《租房合同》,要老刘腾房。
本案本可快速审结,因租客老刘与房东小刘签订的《租房合同》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老刘应支付租金。现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小刘拒绝续租,该《租房合同》即告终止。但是,法官发现租客老刘竟然是房东小刘的父亲。
原来,1998年,老刘与其子小刘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武昌区余家湖村的住宅一套,并登记在小刘名下。2011年,该房拆迁,小刘取得若干拆迁补偿款及一套回迁房。后来小刘与老刘父子因住房问题发生矛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一份,约定该回迁房归父母居住养老。
但同年底,小刘不愿执行该协议。老刘自行撬锁搬进了回迁房居住,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来,老刘妥协了。2012年2月,老刘与儿子签订《租房合同》,月租金1600元。后来,因为催讨房租未果,小刘便把父亲告上法庭。
2014年1月,洪山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租赁期届满后老刘本应返还承租房屋,但我国《物权法》同时也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刘与老刘系父子关系,小刘对老刘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刘年满60岁且在武汉市无其他房屋可住,故对小刘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老刘腾退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小刘不服提起上诉。他称,父亲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都在武汉,且老刘在农村老家有房及农田,应回农村居住,如想在武汉居住,则应与其他两个女儿共同协商。
2014年6月,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为该房所有权人,两人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已满,老刘本应退出承租房屋。但老刘与小刘是父子关系,小刘对老刘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审法官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的规定,小刘要求老刘腾退房屋搬回农村老家居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且考虑到老刘对原被拆迁房屋有出资的情况,应认定老刘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因此,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小刘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雨)
2012年10月,武汉市民小刘起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其房屋的承租人老刘支付其当年2月至9月的房租共计12800元,同时解除《租房合同》,要老刘腾房。
本案本可快速审结,因租客老刘与房东小刘签订的《租房合同》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老刘应支付租金。现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小刘拒绝续租,该《租房合同》即告终止。但是,法官发现租客老刘竟然是房东小刘的父亲。
原来,1998年,老刘与其子小刘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武昌区余家湖村的住宅一套,并登记在小刘名下。2011年,该房拆迁,小刘取得若干拆迁补偿款及一套回迁房。后来小刘与老刘父子因住房问题发生矛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一份,约定该回迁房归父母居住养老。
但同年底,小刘不愿执行该协议。老刘自行撬锁搬进了回迁房居住,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来,老刘妥协了。2012年2月,老刘与儿子签订《租房合同》,月租金1600元。后来,因为催讨房租未果,小刘便把父亲告上法庭。
2014年1月,洪山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租赁期届满后老刘本应返还承租房屋,但我国《物权法》同时也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刘与老刘系父子关系,小刘对老刘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刘年满60岁且在武汉市无其他房屋可住,故对小刘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老刘腾退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小刘不服提起上诉。他称,父亲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都在武汉,且老刘在农村老家有房及农田,应回农村居住,如想在武汉居住,则应与其他两个女儿共同协商。
2014年6月,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为该房所有权人,两人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已满,老刘本应退出承租房屋。但老刘与小刘是父子关系,小刘对老刘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审法官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的规定,小刘要求老刘腾退房屋搬回农村老家居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且考虑到老刘对原被拆迁房屋有出资的情况,应认定老刘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因此,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小刘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