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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38021
遗产风波:孙女是“李鬼”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21期
     案情回放

    儿子徐少杰突发疾病去世,年过半百的徐老先生和老伴儿王女士还沉浸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之中,不料,被从天而降的“孙女”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继承徐少杰的遗产……

    原告小莹的法定代理人——小莹的母亲马女士诉称,2007年6月,她生下与徐少杰共同孕育的孩子小莹,小莹一直由她一人抚养,但她与徐少杰一直未结婚。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徐少杰名下的房产和30万元存款。

    被告徐老先生和乇女士辩称,徐少杰去世前一直未婚,生前也从未向他们提及育有孩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莹于2007年6月28日出生,户口登记簿上显示其母系马女士。后经法院调查,马女士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医院同一编号下存档登记的新生儿姓名、生父名字存在不一致,对此,马女士未做出合理解释。马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小莹与被告徐老先生和王女士的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徐老先生和王女士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莹系徐少杰的亲生女。虽然小莹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是由于徐少杰已经去世,鉴定采样只能隔代取样,亲子鉴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由于亲子鉴定的进行,关系到伦理、道德、当事人声誉等重大问题,在小莹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小莹与徐少杰存在血缘关系可能性的前提下,且被告方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对小莹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不予批准。在无法确定小莹与徐少杰存在亲子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小莹依法不能继承徐少杰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莹的诉讼请求。

    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有权利继承遗产,但就本案而言,由于马女士在小莹出生前与徐少杰并非夫妻关系,因此小莹是否能够依法继承徐少杰的遗产,首先需要证明徐少杰系自己的亲生父亲,确认父女关系之后,才能主张相关继承权益。而根据目前小莹法定代理人马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小莹与徐少杰系父女关系。

    所谓亲子鉴定,是指利用遗传医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一种专门技术。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确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运用亲子鉴定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