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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何以成为养老“怨”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2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23期
     如今的养老模式是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由于社区医疗、饮食等服务不配套,加之雇佣保姆、家庭护理员费用昂贵,很多子女不在身边或在身边因工作等原因无暇照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采取了“机构”养老。然而,养老院一床难求,价格、设备、服务参差不齐,缺乏规范,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近年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入院人数的增多,安全事故的频发,因价格、因服务、因人身损害等纠纷不断,老人及家属“怨声载道”,养老院成了养老“怨”。

    一、等级无评估,价格无标准,要价和涨价全凭院方“拍脑门儿”

    现在养老院床费、护理费的价格加起来一般每月在2000到3000元,高的达万元。2000元以下,特别是1000元以下的很难找到。这对于养老金一般在2000元上下的多病老人,实在难以承受,且按何标准收费主要靠客户和院方协商。大多地方有关部门没有对其养老院的设施、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按项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要价和涨价,院方全凭“拍脑门儿”,基本按市场最高价报价。退休干部老王子女在国外读博士,老伴儿去世后自己又患了脑血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人介绍入住一家民营养老院,讲定每月床费、护理费,加在一起2500元。这对于要吃、要喝、要吃药,每月养老金只有2800元的老王来说,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最近院方提出从10月开始每月再加100元“暖气费”。老王不同意,院方让老王走人。

    说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现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已出台,各地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尚未到位。养老院服务产品收费也应纳入管控,做到“价有所值”,反对价格“欺诈”。

    二、管理存在漏洞,人身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因为管理不善,现在养老院人身安全事故频发。前不久一位患了痴呆症的老人,从人住的一家“无证”民营敬老院中出走,几经寻找,至今没有下落。

    说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条件。现在私立养老院,有不少不具备上述条件,没登记即开业,问题较多。根据《侵权法》《刑法》的规定,在养老院发生重大侵权伤害事故,不但要追究院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领导的渎职责任。

    三、追求廉价,食品安全也有问题

    前不久,江苏南通市开发区一敬老院几十名老人在吃过午饭后,先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其中年龄最大的已有91岁。随后,敬老院工作人员紧急将老人们送往南通市两家医院接受救治。值得庆幸的是,目前老人们已基本恢复健康,陆续回到敬老院。经南通市疾控中心初步鉴定,当天老人食用的饭菜中含有二氧化硫成分。

    说法:现在一些养老院食堂厨师没有健康证,为了省钱使用回收油、劣质肉、处理菜等食材。老人舌尖安全存在隐患。《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养老院尤其要把住“病从口入”关。

    四、缺少专业护理人员

    退休工人何某老伴儿走得早,后续了一个老伴儿也因病离他而去,身边无于女的他,因脑梗下肢瘫痪后住进一“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院。谁知专业护理有名无实,护理员没有经过培训,没有资格证书,竟是没有任何护理医学知识的新招用不久的农村妇女。一天何某突发心肌梗死,因没有任何急救措施而死亡。

    说法:旧务院在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