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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老年人法》让老人晚年无忧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6年第2期
     早在1935年,美国就通过了《社会保障法》与《医疗保障法》,授权各州建立老年救助制度,支持老年福利项目,建立联邦老年津贴制度,减免老人赋税,推行老年医疗关怀政策,这一切让美国老人少了后顾之忧。

    20世纪60年代,美国老人人口剧增。从1900年时的308万,猛增至1963年的1756万。老人的贫困现象也相当严重:65岁以上的老人中有35.2%的人没有足够的收入。1965年,美国高票通过《美国老年人法》,列举了为保障老年人的幸福所定的十项国家战略目标:

    一是老年人退休后有足够的收入,这一收入是根据当时的生活标准来确定的。

    二是在科学许可的条件下,老年人可以获得尽可能好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保障,而不受其经济地位影响。

    三是合适的住房,这些住房是特别设计来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并且在花费上能够让老年人负担得起。

    四是对那些需要社会照顿的老年人有良好的服务。

    五是禁止在雇佣过程中对老年人进行年龄歧视。

    六是常年工作对国家经济做出贡献的退休老年人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

    七是给予老年人最广泛的参与各种文艺活动的机会。

    八是当老年人有需要时,对其提供有效的社区社会援助。

    九是老年人能够受益于那些为提高老年人健康和幸福水平的科学研究。

    十是老年人能自由独立地计划个人的生活。

    美国法律还规定,设立老龄署,负责整理有关老年问题的信息。建立国家资源中心来宣传和调度各种为老年人服务的资源,联邦政府对56个州和629个地区的老龄机构的计划、服务和培训给予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30个州要求子女在父母年老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赡养双亲。其余20个州没有这方面要求,即使在有法律规定的30个州,也几乎从未实施过此要求。原因也许是美国面积大,人口流动性强,子女大多不在父母身边。更重要的是,老人有社会保障,不愿依赖子女,失去尊严。 (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