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了,让纷纷扰扰走开(下)
旅游——不留神上了“贼船”
[案例]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春节长假外出旅游。然而每年春节过后,关于旅游投诉的数量都不在少数。
2015年春节期间,杨女士和老公随团去安徽旅游,在游览了黄山和宏村后,导游把大家带到一家茶厂去喝茶。明知道这是让自己去消费,不过由于杨女士的老公平时就喜欢喝茶,所以两人并不反感。当地茶商冲了几种茶给大家品尝,杨女士和老公觉得口感都还不错,就爽快地买了200多元钱的茶叶。没想到回家后打开茶叶一泡,却跟烂树叶一样,一点也不是当初喝的味道。
也是去年春节,陈先生带着家人去海南旅游。不想旅行社事前承诺的豪华空调大巴,换成了无空调的旧车,吃住的标准和事先承诺的也相距甚远。游玩项目不仅无端减少,还提前半天结束。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l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综合性立法,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都立下了“规矩”,倡导合法经营,文明出游,引导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如该法明确禁止零负团费、强迫消费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最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这一法律的出台无疑让旅游消费者从此有了保护自己的利器。在旅游过程中,一旦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时,或旅行社一方先行违约,旅游者应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要求旅行社按原计划执行,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赔,而不是不顾客观条件中止合同,造成被动。而一旦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该法赋予了消费者投诉的法宝,让消费者投诉有门。首先可以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旅客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看其是否具有营业资格,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其次,要与旅行社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参观游览的线路、景点、日程等。‘支付团费后务必要求开具发票。更要注意与旅行社订立详细书面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行程安排,包括往返的具体时间、游玩的景点、购物次数、餐饮标准、住宿标准、交通工具以及是否提供全程导游服务、观光购物的时间比例是否恰当。
送礼——别触碰“高压线”
[案例]曾几何时,春节期间的相互拜年和请客送礼变得必不可少。借着节日的欢乐气氛,给亲朋好友送上一份礼物,密切双方的感情,这本无可厚非。民间因此有种说法,“廉不廉,看过年”。如果送礼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那这份礼物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糖衣炮弹”。
朱某是某机关的领导,去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让人感慨的是,在其14项受贿记录中,“春节”“中秋”“端午”等成为高频词语,据统计,有46次是节日前后受贿。
[释法]2012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被解读为行贿罪的立案、追究标准。
[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OOO元,就可以犯罪论处。至于5000元以下的,一般都以违纪处理。但5OOO元并非“生死线”。如果每次收2000元,连续收多次,只要证实涉嫌行贿受贿,同样可立案查处。
劝酒——小心惹祸上身
[案例]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在一起难免要多喝几杯,然而有时自认为是好意的劝酒,却成了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恶习,也会给自己招来意外的麻烦。
2015年春节期间,邓先生和几位朋友相约吃饭。席间,李某和其他三人与邓先生较上了劲,一再强行劝酒。最后邓先生因酒精中毒死亡。邓先生的妻子将劝酒者李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喝酒时理应相互照应,互相体谅,防止伤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但李某等强行劝酒并导致邓先生醉酒猝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李某等赔偿1.5万元。
家住某农村的袁某,则是因为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被判赔偿。去年春节期间,和袁某同村的刘某、李某等人到袁某家聚会喝酒。当晚,大家喝了3瓶白酒后各自回家。刘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醉酒失控,倒在路边。次日早上,家人发现刘某时,其双脚受冻肌肉坏死。最终,刘某被截去双足,并花费医疗费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一起喝酒的李某、袁某没有对刘某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判分别赔偿刘某1万余元。
[释法]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都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过量将会导致的后果,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所以,明知饮酒过量可能导致损伤自己身体的后果,但仍然继续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对此严重后果,饮酒者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酗酒是一种应当摒弃的恶习,劝人饮酒也是一种十分不值得提倡的行为,所以,劝酒者承担责任的判决对于净化社会风气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提醒]因请客、劝酒致人因饮酒过量伤亡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适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即可免责的原则。 (张勇)
[案例]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春节长假外出旅游。然而每年春节过后,关于旅游投诉的数量都不在少数。
2015年春节期间,杨女士和老公随团去安徽旅游,在游览了黄山和宏村后,导游把大家带到一家茶厂去喝茶。明知道这是让自己去消费,不过由于杨女士的老公平时就喜欢喝茶,所以两人并不反感。当地茶商冲了几种茶给大家品尝,杨女士和老公觉得口感都还不错,就爽快地买了200多元钱的茶叶。没想到回家后打开茶叶一泡,却跟烂树叶一样,一点也不是当初喝的味道。
也是去年春节,陈先生带着家人去海南旅游。不想旅行社事前承诺的豪华空调大巴,换成了无空调的旧车,吃住的标准和事先承诺的也相距甚远。游玩项目不仅无端减少,还提前半天结束。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l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综合性立法,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都立下了“规矩”,倡导合法经营,文明出游,引导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如该法明确禁止零负团费、强迫消费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最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这一法律的出台无疑让旅游消费者从此有了保护自己的利器。在旅游过程中,一旦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时,或旅行社一方先行违约,旅游者应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要求旅行社按原计划执行,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赔,而不是不顾客观条件中止合同,造成被动。而一旦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该法赋予了消费者投诉的法宝,让消费者投诉有门。首先可以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旅客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看其是否具有营业资格,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其次,要与旅行社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参观游览的线路、景点、日程等。‘支付团费后务必要求开具发票。更要注意与旅行社订立详细书面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行程安排,包括往返的具体时间、游玩的景点、购物次数、餐饮标准、住宿标准、交通工具以及是否提供全程导游服务、观光购物的时间比例是否恰当。
送礼——别触碰“高压线”
[案例]曾几何时,春节期间的相互拜年和请客送礼变得必不可少。借着节日的欢乐气氛,给亲朋好友送上一份礼物,密切双方的感情,这本无可厚非。民间因此有种说法,“廉不廉,看过年”。如果送礼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那这份礼物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糖衣炮弹”。
朱某是某机关的领导,去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让人感慨的是,在其14项受贿记录中,“春节”“中秋”“端午”等成为高频词语,据统计,有46次是节日前后受贿。
[释法]2012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被解读为行贿罪的立案、追究标准。
[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OOO元,就可以犯罪论处。至于5000元以下的,一般都以违纪处理。但5OOO元并非“生死线”。如果每次收2000元,连续收多次,只要证实涉嫌行贿受贿,同样可立案查处。
劝酒——小心惹祸上身
[案例]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在一起难免要多喝几杯,然而有时自认为是好意的劝酒,却成了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恶习,也会给自己招来意外的麻烦。
2015年春节期间,邓先生和几位朋友相约吃饭。席间,李某和其他三人与邓先生较上了劲,一再强行劝酒。最后邓先生因酒精中毒死亡。邓先生的妻子将劝酒者李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喝酒时理应相互照应,互相体谅,防止伤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但李某等强行劝酒并导致邓先生醉酒猝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李某等赔偿1.5万元。
家住某农村的袁某,则是因为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被判赔偿。去年春节期间,和袁某同村的刘某、李某等人到袁某家聚会喝酒。当晚,大家喝了3瓶白酒后各自回家。刘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醉酒失控,倒在路边。次日早上,家人发现刘某时,其双脚受冻肌肉坏死。最终,刘某被截去双足,并花费医疗费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一起喝酒的李某、袁某没有对刘某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判分别赔偿刘某1万余元。
[释法]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都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过量将会导致的后果,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所以,明知饮酒过量可能导致损伤自己身体的后果,但仍然继续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对此严重后果,饮酒者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酗酒是一种应当摒弃的恶习,劝人饮酒也是一种十分不值得提倡的行为,所以,劝酒者承担责任的判决对于净化社会风气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提醒]因请客、劝酒致人因饮酒过量伤亡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适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即可免责的原则。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