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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的“幸福”哪去了?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6年第4期
     “幸福”,是一种感受良好时的情绪反应。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房子有了;年年增加养老金,钱多了;小区改造,修路、植树、种花种草,居住环境好了……按说退休老人应该“幸福”了,然而,子女的不孝、邻里关系的不洽、缠身的疾病、社会服务的不周……噬食着老人的“幸福”,给老人带来了诸多不快,使他们的幸福感大大降低!

    “幸福”被不孝的儿子“闹飞了”!

    公务员老周,有一女一子,可谓儿女双全。大女儿大学毕业,在一中学当教师。小儿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老周在岗时给他安排在单位作了司机。子女都有工作,都结了婚、成了家,都不用他操心了,退休了可以说挺“幸福”。可老伴儿走后,老周再婚,被他惯坏了的儿子一次又一次地来家闹事让他很烦恼。第一次来砸玻璃、摔电视,逼老周立遗嘱,把老周住的房子留给他,老周同意了。第二次来踹门、掀桌子,要老周把仅有的30万存款分给他一半。这是老周的养命钱,老周不答应,小儿子继续闹,无奈老周将小儿子告到了法院。法院对其小儿子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其赔偿给老周家造成的损失。

    说法:子女应当孝敬父母,老周小儿子的不孝行为,已超出了道德范围,违反了法律。《婚姻法》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幸福”

    被邻居小狗“叼走了”

    老姜两口都是退休工人,都有退休金。三个孩子也都挺孝顺,并且每月都带孙子、孙女看望老人。老人应当说子孙绕膝,儿女满堂,日子过得挺幸福。可老两口都有失眠症,年龄大了觉更少,人眠更加困难。偏偏楼下住户养的小狗晚上总叫,楼下的狗一叫,楼上住户养的狗就呼应,这一呼一应,吵得老两口更没了睡意,常常一坐到天明。与邻居交涉无果,找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对养狗的上下楼住户进行了罚款,并责令今后要采取有效措施,不要因养狗干扰邻居的生活。

    说法:同楼住户,应当有和谐的邻里关系。楼下楼上养狗,狗叫影响老姜两口的休息,已构成了对老姜一家合法权益的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幸福”被从头到脚的疾病“缠没了”

    老吴是瓦工,老伴儿是纺织工。二人在岗时,都是生产能手,当时实行计件工资,他们力没少出,工资也没少开,钱没少挣。可体力过分透支,积劳成疾,老了,脑动脉硬化、心律不齐、肝炎、肾炎、关节炎,都找上来了。从头到脚,浑身上下,都是病,不是这痛就是那不好受,一天二十四小时,时时被疾病困扰。虽说有医疗保险,可保险支付的定额少,看病贵,钱花不起不说,看病难、就医难,号排不起,就诊等不起,的确是一个大问题。社区没有医院,附近的医院人满为患,候诊大厅的人像“翻蛋的蚂蚁”那么多,一进去就感到连气都喘不出了,就诊往往要等小半天。没办法解除病痛只能听广告,乱买药。

    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目前各地正在推行新的医改方案,新医改就是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相信有中央的关注,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很快就会解决。

    “幸福”被无端的烦恼“气跑了”

    退休工人老宋,住的是老小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不全,好大一个居民区只有一个路边搭棚卖菜的,菜的品种不全,而且因为没有竞争对象,价格特别高,平均一斤要高出市价两三元。为了吃点新鲜菜、买点便宜菜,老宋偶尔也去趟远处的早市。可因为正值早高峰,上班、出行的人多,交通车辆以人多怕把老人挤坏为由,对高举“老年优待证”前来乘车的老年人说不。老年优待证成了“拒载证”。去浴池泡个澡吧,浴池对高龄、无人陪同的老年人也挂了“免战牌”,理由是以前有高龄老人洗浴滑倒过。

    说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在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的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强制缔约义务,就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的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城市公交车拒载老年人是违法的。浴池作为服务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在尽安全保障义务上下功夫,也不应因噎废食拒绝为老年人服务……

    过去社会上曾开展过关于幸福的大讨论。幸福是一种精神享受,它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规划中就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要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制度,要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要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要关注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