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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37881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月2日 《老同志之友》2016年第7期
     在民政部公布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中,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并对其服务管理办法做出相关规定。

    问:军队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是如何分管的?

    答: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问:服务管理单位承担哪些服务管理项目?

    答: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无军籍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

    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无军籍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妥善保管无军籍职工档案,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

    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从何时起施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答: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