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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16年第7期 > 正文
编号:12967741
遭遇车祸能否索要误工费

     在中国,“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

    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少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的老年人,退休后选择了“再就业”,成为“退休打工族”。

    与此同时,汽车已经广泛地走进寻常百姓家,随着私家车的井喷式增加,车辆肇事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涉及老年人的汽车肇事伤害,更是屡见不鲜。

    那么一旦车祸遇上“退休打工族”,作为受害方的老年人还能索要误工费吗?

    【案例】老夏今年已65岁,退休后每月领取固定基本养老保险金。因老夏身体很好,不愿赋闲在家,便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在一家电子产品维修部从事维修工作,每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两个月前,老夏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伤,住院治疗37天。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同意给予赔偿,但以老夏年过60岁已退休,且享有国家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为由,拒绝承担老夏的误工费。退休后打工,遭遇车祸能否索要误工费呢?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计算误工费用的核心依据是“实际减少的收入”。虽然老夏每月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该固定收入并没有因为老夏住院治疗而减少,但老夏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的薪酬也属于收入,如果因为住院治疗而实际减少,也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一方面,老夏的收入已因误工而减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的“公民”是指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当然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误工”中的“工”是指社会劳动,无疑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同样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受伤后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同样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另一方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的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即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国家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认可其劳动所获得的收益。

    因此,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李某应当赔偿老夏的误工费。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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