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产留“外人”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父母的遗产留给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现实中,也有那么一些老人,他们有儿有女,却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用身后财产作为交换。让他人为自己养老送终。遗赠扶养这一弥补“无儿防老”家庭缺陷的法律制度,也成了一种“另类”的养老方案。
【案例】与养女交恶,老人财产赠侄儿行吗?
赵解元和妻子有个养女赵敏。几年前,老伴儿去世,赵老爷子沉浸在丧妻的悲痛之中,赵敏却从家中拿走了户口本、房产证,以防财产旁落。赵老爷子为此很是生气,最后闹上法庭,父女二人的关系就此恶化。
之后,赵老爷子与自己的侄子赵雷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赵雷承担老人的医疗、饮食、出行、殡葬等生养死葬费用。赵老爷子去世后,由赵雷获得他的房产及存款。
几年后,赵老爷子因病住院,不久过世。赵敏在没通知任何亲属的情况下匆匆将父亲的遗体火化。赵雷去医院探望时才得知消息,连叔叔最后一眼也没看到。
随后,赵雷和赵敏为了老人的遗产闹上法院。庭审中,赵敏拿出一份赵老爷子自己写的遗嘱,内容是老爷子将家中一切财产都留给女儿赵敏。而写下这份遗嘱的时间就在赵老爷子和赵雷签订协议之后不久。
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财产给侄子,遗嘱却写明给女儿,两份文件到底以哪个为准?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赵老爷子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应按照协议处理。赵雷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赵老爷子的房产和存款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归赵雷所有,赵敏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点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订立在后的遗嘱往往更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想法,为什么签订在前的遗赠扶养协议比订立在后的自书遗嘱效力还大?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官解释说,法律之所以赋予了遗赠扶养协议如此高的效力,也是要保障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之后所应该获得的权利。
【案例】签订过程存疑,遗赠扶养协议还算数吗?
冯德志老先生和妻子姜老太是一对再婚夫妻,各自带着自己的孩子组成家庭。几年前,姜老太被确认为智力残疾,此后,她便由自己的子女接走照顾。而冯德志独自居住,四个亲生儿子不在身边,他的日常饮食只好依靠侄子小冯夫妇料理。冯德志两次生病住院,也都是小冯夫妇照顾。
两年前,冯德志因癌症住院手术,时日无多。冯德志聘请了两名律师起草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律师在ICU病房内向冯德志宣读一些内容并全程录像。协议中约定冯老先生夫妇的两套房产及几十万元存款中属于他自己的部分都留给侄子。
半个月后,冯德志去世。随后侄子小冯与叔叔的子女们就遗产继承问题打起官司。虽然侄子一直照顾老人是事实,但恰恰就是签订协议的过程出了纰漏。
签订协议的录像中显示,律师宣读协议时告诉老人如果认可事实就点头示意,老人当时插着呼吸饥,根本无法言语。而且在宣读过程中,老人还睡了过去,被叫醒后才继续宣读。最后,是律师代老人签了字,老人的手印也是别人扶着手在相应位置上按的。
法院认为,见证人宣读协议的过程中,冯老先生的状态无法使他人明确辨识其神志清醒,订立协议是其真实意思。按印的行为也并非其主动做出的,因此协议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判定协议有效。
不过,法院也特别指出,作为老人的侄子,小冯确实对其进行了照顾,在其去世后安排了丧葬事宜,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对老人的遗产权利。
【点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法官说,即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与其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同样的,作为扶养人,虽然负有为遗赠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但对自己的父母也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儿女双全,老人财产赠侄儿媳为哪般?
李红琼和老伴儿有3个儿女,但平时都不在身边。十多年来,都是侄儿媳妇刘女士一直住在老人家里,照顾二老饮食起居。没过几年,李老太的老伴儿去世了,快90岁的李老太日常生活就更仰仗刘女士了。
为了给侄儿媳妇一个交代,李老太与侄儿媳妇签订了一纸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还在老伴儿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的40%产权赠与刘女士。刘女士的义务是要继续细心照顾李老太的生活,并负责其送终安葬。
签订协议当天,刘女士找来两个证明人做见证,还录了像。见证人询问李老太,委托书和协议是不是她自愿的,李老太回答得很肯定。协议签订之后,李老太甚至把家里的房产证都交给刘女士保管。
李老太在刘女士的照料下,最终走完了自己的暮年。但老人去世后,麻烦事还是来了。
三个儿女操办了老人的后事,并很快做了继承公证,由长子王先生继承了父母的房产。由于房产证在刘女士手中,王先生瞒着刘女士又补办了一个房产证,拿着继承公证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刘女士将王先生兄妹三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在诉讼中,兄妹三人对签订协议是否是母亲的真实意思提出质疑。老人的丧事也是他们兄妹三人操办的,他们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刘女士则没有履行义务。
最终,由于两名见证人都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老人签署协议时意识清楚,和现场录像也能对应。此外,法院认为,刘女士多年来一直履行了对李老太的照顾义务,没有履行安葬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刘女士基本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王先生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子有40%的份额归刘女士所有。
【点评】遗赠背后的隐情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扶养人负责为遗赠人生养死葬,在遗赠人去世后获得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笔者查询了近年来某法院审理的12件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后发现,有不少老人膝下有子女,却与亲属甚至是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把房产、存款都留给他人,占了总数的近四分之一。这些老人几乎无一例外是因为自己的孩子长期不在身边,或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们只好凭借自己掌控的财产换得一个负责的人,照顾自己的晚年,以及送终安葬。 (章法)
【案例】与养女交恶,老人财产赠侄儿行吗?
赵解元和妻子有个养女赵敏。几年前,老伴儿去世,赵老爷子沉浸在丧妻的悲痛之中,赵敏却从家中拿走了户口本、房产证,以防财产旁落。赵老爷子为此很是生气,最后闹上法庭,父女二人的关系就此恶化。
之后,赵老爷子与自己的侄子赵雷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赵雷承担老人的医疗、饮食、出行、殡葬等生养死葬费用。赵老爷子去世后,由赵雷获得他的房产及存款。
几年后,赵老爷子因病住院,不久过世。赵敏在没通知任何亲属的情况下匆匆将父亲的遗体火化。赵雷去医院探望时才得知消息,连叔叔最后一眼也没看到。
随后,赵雷和赵敏为了老人的遗产闹上法院。庭审中,赵敏拿出一份赵老爷子自己写的遗嘱,内容是老爷子将家中一切财产都留给女儿赵敏。而写下这份遗嘱的时间就在赵老爷子和赵雷签订协议之后不久。
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财产给侄子,遗嘱却写明给女儿,两份文件到底以哪个为准?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赵老爷子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应按照协议处理。赵雷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赵老爷子的房产和存款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归赵雷所有,赵敏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点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订立在后的遗嘱往往更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想法,为什么签订在前的遗赠扶养协议比订立在后的自书遗嘱效力还大?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官解释说,法律之所以赋予了遗赠扶养协议如此高的效力,也是要保障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之后所应该获得的权利。
【案例】签订过程存疑,遗赠扶养协议还算数吗?
冯德志老先生和妻子姜老太是一对再婚夫妻,各自带着自己的孩子组成家庭。几年前,姜老太被确认为智力残疾,此后,她便由自己的子女接走照顾。而冯德志独自居住,四个亲生儿子不在身边,他的日常饮食只好依靠侄子小冯夫妇料理。冯德志两次生病住院,也都是小冯夫妇照顾。
两年前,冯德志因癌症住院手术,时日无多。冯德志聘请了两名律师起草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律师在ICU病房内向冯德志宣读一些内容并全程录像。协议中约定冯老先生夫妇的两套房产及几十万元存款中属于他自己的部分都留给侄子。
半个月后,冯德志去世。随后侄子小冯与叔叔的子女们就遗产继承问题打起官司。虽然侄子一直照顾老人是事实,但恰恰就是签订协议的过程出了纰漏。
签订协议的录像中显示,律师宣读协议时告诉老人如果认可事实就点头示意,老人当时插着呼吸饥,根本无法言语。而且在宣读过程中,老人还睡了过去,被叫醒后才继续宣读。最后,是律师代老人签了字,老人的手印也是别人扶着手在相应位置上按的。
法院认为,见证人宣读协议的过程中,冯老先生的状态无法使他人明确辨识其神志清醒,订立协议是其真实意思。按印的行为也并非其主动做出的,因此协议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判定协议有效。
不过,法院也特别指出,作为老人的侄子,小冯确实对其进行了照顾,在其去世后安排了丧葬事宜,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对老人的遗产权利。
【点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法官说,即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与其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同样的,作为扶养人,虽然负有为遗赠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但对自己的父母也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儿女双全,老人财产赠侄儿媳为哪般?
李红琼和老伴儿有3个儿女,但平时都不在身边。十多年来,都是侄儿媳妇刘女士一直住在老人家里,照顾二老饮食起居。没过几年,李老太的老伴儿去世了,快90岁的李老太日常生活就更仰仗刘女士了。
为了给侄儿媳妇一个交代,李老太与侄儿媳妇签订了一纸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还在老伴儿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的40%产权赠与刘女士。刘女士的义务是要继续细心照顾李老太的生活,并负责其送终安葬。
签订协议当天,刘女士找来两个证明人做见证,还录了像。见证人询问李老太,委托书和协议是不是她自愿的,李老太回答得很肯定。协议签订之后,李老太甚至把家里的房产证都交给刘女士保管。
李老太在刘女士的照料下,最终走完了自己的暮年。但老人去世后,麻烦事还是来了。
三个儿女操办了老人的后事,并很快做了继承公证,由长子王先生继承了父母的房产。由于房产证在刘女士手中,王先生瞒着刘女士又补办了一个房产证,拿着继承公证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刘女士将王先生兄妹三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在诉讼中,兄妹三人对签订协议是否是母亲的真实意思提出质疑。老人的丧事也是他们兄妹三人操办的,他们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刘女士则没有履行义务。
最终,由于两名见证人都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老人签署协议时意识清楚,和现场录像也能对应。此外,法院认为,刘女士多年来一直履行了对李老太的照顾义务,没有履行安葬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刘女士基本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王先生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子有40%的份额归刘女士所有。
【点评】遗赠背后的隐情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扶养人负责为遗赠人生养死葬,在遗赠人去世后获得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笔者查询了近年来某法院审理的12件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后发现,有不少老人膝下有子女,却与亲属甚至是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把房产、存款都留给他人,占了总数的近四分之一。这些老人几乎无一例外是因为自己的孩子长期不在身边,或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们只好凭借自己掌控的财产换得一个负责的人,照顾自己的晚年,以及送终安葬。 (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