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临床剂量与疗效探讨
【关键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伊马替尼;临床剂量;效果
【中图分类号】R73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8714(2020)06-0037-02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主要是由于造血干細胞出现恶性病变[1],从而引起的其临床表现为粒细胞慢性增殖出现恶性克隆性疾病,由较慢同于该病起病时在各年龄段均可发病。伊马替尼作为当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主要药物其临床疗效较好[2]。本文通过采用伊马替尼进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治疗,具体效果如下。
1.1对照资料
通过选取参与本次研究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就诊时间在2017年1月到2018年1月共计患者60例,经临床检查确诊其中男性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人数为34例,女性人数为26例,患者年龄为18~54岁,病程在1~3年之间。通过对患者进行临床查验,两组患者整体病程、年龄等均无较大差异。
1.2方法
对于对照组患者来说,采用常规治疗药物进行口服。对于观察组患者来说采用伊马替尼进行口服。患者剂量为400毫克每天,随后进行为期6~9个月的服用。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血象和骨髓象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药物剂量的调整,当患者WBC小于1×109或者患者出现骨髓增生低下,应进行药物剂量的减少。如果患者在医院后未达到相关系列环境标准或互发,应进行剂量的增加,其剂量应为800毫克,每次在伊马替尼治疗期间不应和其它药物进行联合服用。
1.3观察指标
血液学标准:完全缓解:患者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同时血常规接近正常。缓解:骨髓增生减少早幼粒细胞或幼稚淋巴细胞在5%以下。部分缓解:患者临床症状相比之前具有一定好转,同时早幼粒细胞和淋巴细胞其在5%-20%之间[3]。无效:整体情况未得到好转。随后对两组患者并发症情况进行评估。
1.4统计学分析
各项研究数据均接受统计学软件SPSS19.00的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用(%)的形式表示,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差异分别用、t检验,当P<0.05时,认为数据之间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通过对对照组和观察组治疗效果比对,其中对照组中的治愈人数为10例,其比例为33.33%。对于显效人数为13例,其比例为43.33%。对于有效人数为3例,其比例为10.0%。对于无效人数为5例,其比例为16.67%。观察组中的治愈人数为13例,其比例为43.33%。对于显效人数为11例,其比例为36.67%。对于有效人数为3例,其比例为10.0%。对于无效人数为2例,其比例为6.67%。
【中图分类号】R73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8714(2020)06-0037-02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主要是由于造血干細胞出现恶性病变[1],从而引起的其临床表现为粒细胞慢性增殖出现恶性克隆性疾病,由较慢同于该病起病时在各年龄段均可发病。伊马替尼作为当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主要药物其临床疗效较好[2]。本文通过采用伊马替尼进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治疗,具体效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对照资料
通过选取参与本次研究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就诊时间在2017年1月到2018年1月共计患者60例,经临床检查确诊其中男性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人数为34例,女性人数为26例,患者年龄为18~54岁,病程在1~3年之间。通过对患者进行临床查验,两组患者整体病程、年龄等均无较大差异。
1.2方法
对于对照组患者来说,采用常规治疗药物进行口服。对于观察组患者来说采用伊马替尼进行口服。患者剂量为400毫克每天,随后进行为期6~9个月的服用。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血象和骨髓象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药物剂量的调整,当患者WBC小于1×109或者患者出现骨髓增生低下,应进行药物剂量的减少。如果患者在医院后未达到相关系列环境标准或互发,应进行剂量的增加,其剂量应为800毫克,每次在伊马替尼治疗期间不应和其它药物进行联合服用。
1.3观察指标
血液学标准:完全缓解:患者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同时血常规接近正常。缓解:骨髓增生减少早幼粒细胞或幼稚淋巴细胞在5%以下。部分缓解:患者临床症状相比之前具有一定好转,同时早幼粒细胞和淋巴细胞其在5%-20%之间[3]。无效:整体情况未得到好转。随后对两组患者并发症情况进行评估。
1.4统计学分析
各项研究数据均接受统计学软件SPSS19.00的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用(%)的形式表示,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差异分别用、t检验,当P<0.05时,认为数据之间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通过对对照组和观察组治疗效果比对,其中对照组中的治愈人数为10例,其比例为33.33%。对于显效人数为13例,其比例为43.33%。对于有效人数为3例,其比例为10.0%。对于无效人数为5例,其比例为16.67%。观察组中的治愈人数为13例,其比例为43.33%。对于显效人数为11例,其比例为36.67%。对于有效人数为3例,其比例为10.0%。对于无效人数为2例,其比例为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