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咽康复护理技术在不随意运动脑瘫儿童中的应用
治疗仪,口腔,1资料与方法,2结果,3讨论
李小妍(山东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山东 济南 250022)
CP即脑瘫,大都由于患儿发育过程中存在问题引起,患有脑瘫的儿童在行为能力以及运动能力方面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严重的脑瘫能够导致患儿完全无法独立生活。脑瘫中痉挛性脑瘫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类型,其次极为不随意运动类型的脑瘫,这种类型脑瘫的患儿除运动能力存在显著性问题,同样在面部肌肉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普遍伴随不同程度的吞咽困难以及流涎的情况[1]。吞咽言语治疗仪的基本原理为针对面部的神经进行电刺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吞咽以及言语方面的问题,这种仪器在脑瘫患儿的治疗方面理论上同样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针对不随意运动类型的脑瘫患儿采用吞咽治疗仪的效果,本文进行了对比研究,用于判断该种治疗是否能够达到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的对象为在本院进行恢复性治疗的脑瘫患儿,所有参与研究当中的脑瘫患儿均为不随意运动的类型,患儿在临床层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吞咽以及流涎等问题。最终纳入本次研究范围的患儿,均为15个月内在本院进行恢复治疗的患儿,所有被研究的60例脑瘫患儿,采用随机分组的技术成为两组,其中实验的一组使用了吞咽治疗仪进行临床的康复治疗。实验中所有患儿中男性共计34例、女性26例,所有患儿的年龄区间为1.5岁到6.4岁,平均年龄则为(3.25±0.46)岁。
1.2 纳入标准
纳入本次研究范围的所有患儿均符合如下的基本标准:(1)所有患儿均需要满足我国2015年出台的脑瘫患儿康复标准的要求,属于临床确诊的患者,且患儿在脑瘫类型方面均属于不随意运动的类型。(2)患儿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吞咽方面的问题,包括吞咽的困难、长期并且显著的流涎情况、喂养较为困难的情况,患儿吞咽困难的表现并不相同。(3)患儿的年龄应当处于吞咽困难矫正适当的年龄区域范围内,即患儿的最小年龄应当达到1.5岁以上,最大年龄应当在6岁。(4)所有参与本次实验的患儿以及患儿的家属,均能够接受90d的治疗,且能够在治疗的整个过程当中按照要求配合相应的训练。(5)患儿在各项检测方面的评分差距应当在允许范围内,包括Gesell评分、GM-FM评分、ADL评分等方面,初期均不应当存在统计学方面的差别。(6)患儿的家属尤其患儿的监护人对本次对比研究均完成了解,并且已经在了解的前提下通过书面的形式同意参与到本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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