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何时废除?
自2012年8月,随着湖南永州上访者唐慧被劳教事件的发酵,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众矢之的,之后重庆村官任建宇被劳教案再次将舆论推向高点;2013年,“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本案唐慧胜诉,表明全国政法系统改变了对于劳教制度旧有的认识,实际上也回应了多年来民众对劳教改革的呼声。
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是为了配合当时“镇压五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劳教制度也停止。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1990年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环球时报》援引美联社2012年10月9日的报道称,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份报告,共有约19万名中国人被关押在320多个劳教所内。报道称,中国劳教所经常用于关押吸毒者、妓女和其他犯轻罪的嫌犯、邪教分子等。不过这一数字与国内的说法有些出入。《新京报》报道称,根据司法部1999年《中国劳动教养》的统计,全国先后有500万人被劳教过。1999年全国拥有310多家劳动教养所,关押着31万劳教人员。而1999年以后,被劳教的人数大规模上升。比如仅在2008年1年期间,山东省就有693人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劳教。另根据司法部的网站资料,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个,在所劳教人 员1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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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以及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实施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教养的“缺少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重”、“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弊端,成为近年来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严重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明确规定,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依据法律。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的依据,却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同时,由于现行劳动教养的立法位阶不高,加上标准含糊、程序保障不力,致使实践中劳动教养出现很大的随意性,某些时候、某些地方甚至将劳动教养变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而且,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者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例如,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的一个处长说,他们曾抓到过一个卖黄色光盘的外地人,身上装着30多张,当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由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如此具有讽刺意味的制度设置不得不引起人们对现行劳教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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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以及社会上一些典型劳教案例的刺激,从中央高层开始已经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表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今年的工作重点。此后,多地政法部门表示,将在年底适时停止劳教审批。
据近期相关报道,全国多地已经开始停止劳教审批,很多地方的劳教所近期举行“二次挂牌”仪式,悬挂“强制戒毒所”的牌子。根据规定,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场所都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很多地方,劳教所和强制戒毒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从今年五六月份起,河北秦皇岛、山东枣庄、江苏无锡、湖南常德、辽宁朝阳等一批原本没有悬挂强制戒毒牌子的劳教场所,举行了挂牌仪式,劳教场所开始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要职能将逐步转向强制戒毒。
对于劳教制度停止使用之后的替代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表示,违法行为矫治法是一个可以替代和跟进的制度。“矫治法”一方面体现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一个具体制度,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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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法”对矫治对象范围要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过去随意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不当现象。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管理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同时,“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些都是对过去劳动教养制度弊端的正向改革。
随着一系列“被劳教”事件的发酵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努力,劳教制度改革的步伐也在慢慢推进着。2012年8月份起,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开始作为劳教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在这些地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从有关单位的宣传材料看,试点开始后,工作重点将放在“教育”和“回归社会”上。试点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涵盖了南方与北方、东部和西部,在样本选取上有代表性,它将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林 京, 百拇医药(孙澜)
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是为了配合当时“镇压五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劳教制度也停止。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1990年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环球时报》援引美联社2012年10月9日的报道称,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份报告,共有约19万名中国人被关押在320多个劳教所内。报道称,中国劳教所经常用于关押吸毒者、妓女和其他犯轻罪的嫌犯、邪教分子等。不过这一数字与国内的说法有些出入。《新京报》报道称,根据司法部1999年《中国劳动教养》的统计,全国先后有500万人被劳教过。1999年全国拥有310多家劳动教养所,关押着31万劳教人员。而1999年以后,被劳教的人数大规模上升。比如仅在2008年1年期间,山东省就有693人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劳教。另根据司法部的网站资料,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个,在所劳教人 员1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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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以及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实施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教养的“缺少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重”、“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弊端,成为近年来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严重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明确规定,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依据法律。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的依据,却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同时,由于现行劳动教养的立法位阶不高,加上标准含糊、程序保障不力,致使实践中劳动教养出现很大的随意性,某些时候、某些地方甚至将劳动教养变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而且,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者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例如,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的一个处长说,他们曾抓到过一个卖黄色光盘的外地人,身上装着30多张,当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由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如此具有讽刺意味的制度设置不得不引起人们对现行劳教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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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以及社会上一些典型劳教案例的刺激,从中央高层开始已经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表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今年的工作重点。此后,多地政法部门表示,将在年底适时停止劳教审批。
据近期相关报道,全国多地已经开始停止劳教审批,很多地方的劳教所近期举行“二次挂牌”仪式,悬挂“强制戒毒所”的牌子。根据规定,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场所都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很多地方,劳教所和强制戒毒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从今年五六月份起,河北秦皇岛、山东枣庄、江苏无锡、湖南常德、辽宁朝阳等一批原本没有悬挂强制戒毒牌子的劳教场所,举行了挂牌仪式,劳教场所开始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要职能将逐步转向强制戒毒。
对于劳教制度停止使用之后的替代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表示,违法行为矫治法是一个可以替代和跟进的制度。“矫治法”一方面体现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一个具体制度,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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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法”对矫治对象范围要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过去随意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不当现象。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管理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同时,“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些都是对过去劳动教养制度弊端的正向改革。
随着一系列“被劳教”事件的发酵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努力,劳教制度改革的步伐也在慢慢推进着。2012年8月份起,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开始作为劳教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在这些地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从有关单位的宣传材料看,试点开始后,工作重点将放在“教育”和“回归社会”上。试点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涵盖了南方与北方、东部和西部,在样本选取上有代表性,它将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林 京, 百拇医药(孙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