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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42012
一岛一世界:伊米亚岛的争端(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15日 《百科知识》2014年第2期
     1996年的“国旗战”过程中,当时的欧盟主席曾呼吁两国通过“国际仲裁”或海牙国际法院来实现“和平解决”。然而迄今为止,两国仍未一致同意进行司法仲裁。

    司法仲裁是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以岛屿主权争端各方同意为前提,在争端提交第三方(法庭或仲裁庭)之后,解决争端的主动权便由第三方掌控,第三方做出的裁判或判决对争端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仲裁这种方式以国际法规范及习惯国际法为依据,而不是以国家实力的较量作为基础,因其具有较为和平、公平、规范、合法的特点,受到现代国际社会的鼓励。

    事实上,司法仲裁这种方式虽然公正、和平,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像伊米亚岛争端一样,双方始终不能协商一致,这种方式尤其不适用于地缘政治热点地区极其敏感的岛屿争端。一方面,一旦决定通过司法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其结果只能是胜诉的一方获得该岛屿的绝对主权,而在现实中,之所以出现主权争端,是因为争端各方都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岛屿主权是归本国所有,没有一方愿意接受失去对岛屿的绝对控制权的结果;另一方面,提请司法仲裁意味着在争端中丧失了对于岛屿主权争夺的主动权,只能被动地等待和服从第三方的裁决,且通常而言,一旦裁决生效,争端各方便丧失了通过外交谈判等其他方式继续争取主权的权利。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是在有关经济价值巨大的岛屿争端案例的实践中提出来的。希土两国之间关于伊米亚岛的争夺,主要源于其重要的地理战略价值,而非经济价值,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在伊米亚岛争端中并不适用。

    近年来,“共同开发”原则已成为国际法中比较能被接受的原则,但何为“共同开发”?理论界对此没有一致的理解和说法,它是一个尚在形成中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海洋争端当事方暂时搁置有关的海洋争端,根据务实的原则,采取合作的态度,在争端海域共同或者各自实施经济开发”。

    目前,国际上共同开发的实践大约有20多例,其中涉及争议岛屿的共同开发协议有4例:1965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关于划定中立区的协定》、1971年《伊朗和沙迦谅解备忘录》、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关于在西南大西洋近海活动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2004年《共同开发姆巴涅岛资源的谅解备忘录》。

    遗憾的是,这4个案例都没有在共同开发方式上得以最终解决,搁置与共同开发的手段还不能作为有效的解决方式,只能是解决岛屿争端问题中的重要辅助手段。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因于:岛屿争端背后纠结着长期的历史根源、敏感的民族情感、重大的现实利益和长远的未来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及与岛屿争端相关的海洋权益、战略利益等等。 (邓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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