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关于“通信作者”标注的相关要求
为顺应国际上的通行方法,更好地体现科研论文作者的分工协作关系,本刊决定对论文标注通信作者作如下要求。(1)通信作者一般指对确定选题及科研設计起主要作用,参与论文撰写,能够回答读者疑问,并能对论文负全部责任的作者。(2)并非所有论文都要标注通信作者,只有论文属于某基金资助的课题(综述类论文除外),且课题总负责人不是论文第一作者时,才有必要标注通信作者。(3)通信作者在论文作者排序中一般可排序为第二或最后。(4)凡文章内注明通信作者的稿件,与该稿件相关的一切事宜均与通信作者联系。(5)著录作者时在通信作者右上角标注“▲”,通信作者简介放在论文首页地脚,并标出姓名、联系电话和E-mail地址。
本刊编辑部,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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