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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死亡,保险如何分割?
http://www.100md.com 2024年5月17日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6年第3期
     如今,买保险的家庭越来越多,连央行都广而告之说:“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可是,倘若在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当事人死亡,保险将如何处理?

    很多家庭都购买了保险,无论是为了规避风险还是为了投资理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中最重要的3个当事人,当他们发生死亡,保险如何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指定了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若未指定则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当投保人或受益人死亡,又该如何处理呢?

    问题一,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邹龙与罗红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他们各自带着一名子女,邹龙带着女儿邹萍,罗红带着儿子罗华。重组家庭,少了几分亲昵,但也十分和谐。

    2015年,罗红因病去世。她的遗产分割并不简单,不仅因为继承人比较复杂,还因为遗产的类型不太寻常。与邹龙再婚前,罗红曾与夏明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当时夏明并不是初婚,而是离异后带着儿子夏鹏与罗红结婚的,因此,夏鹏是罗红的继子。得知罗红死亡后,夏鹏也要求作为继承人分割遗产。

    罗红有一套房产,还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2013年,罗红曾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名下的个人房产和家具家电由罗华继承。2014年,罗红又在保险公司为罗华投保了分红型的年金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年缴1万元,缴费期8年。罗红在保险合同送达书上填写的银行转账账号为自己的工商银行账号,罗红死亡时,该账户的资金余额为3万元,此前已转账支付了两笔保险费。

    邹龙认为,罗红的法定继承人为自己和罗华,以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女邹萍,夏鹏并非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人的范围上,罗华与邹龙并无分歧,但罗华认为罗红工商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是用于支付保费的,故不应属于遗产范围。他们无法就遗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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