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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这些情况没商量
http://www.100md.com 2017年3月17日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6年第9期
荣华,保险人,保险法
     谭芳 桂芳芳

    2009年,《保险法》第一次引入“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但是不可抗辩条款

    不等于必须理赔条款,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什么情况下又可以抗辩呢?

    如今,很多人为了给“未来”一份保障,都会选择投资保险,与此同时,也有很多问题相应产生。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中,首次引入了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概念,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理赔。

    然而,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超过两年,保险人就只能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期,又有哪些例外?本期《律师说法》就围绕这项新规定,用4个不同案例,一一为您解答。

    一、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解除合同

    年近70岁的黄兰珍患肾病,需要一大笔治疗费用。为了不连累家人,她于是买了一份保险,想着自己如果因病过世保险金就能留给儿子,这样自己走了也安心了。

    2010年11月13日,黄兰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儿子施飞为保险金受益人。2011年5月,黄兰珍因病去世。施飞在经历丧母之痛后,想起来母亲生前曾投保过的保险,于是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10天后接到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

    原来,保险公司发现黄兰珍投保前一个月曾在医院体检,检查结果异常,其投保时故意隐瞒不良健康状况,未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具有重要影响,属于拒保情形。故按照《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予以全额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经审理,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说法,投保人黄兰珍在投保前一个月的体检中即知晓自己身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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