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 2018年第4期
编号:1335680
“特殊子女”的法律权益, 父母该如何维护
http://www.100md.com 2018年5月23日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8年第4期
杨光,亲子鉴定,杨先生
     谭芳 桂芳芳

    人工授精的子女是否同婚生子女一样受法律保护?父母一方怀疑子女非亲生,是否就可以否定亲子关系?本期让我们走近这些“特殊子女”,看看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子女该不该抚养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1年结婚,婚后李女士一直未孕,检查后发现张先生有生育能力障碍。夫妻二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使用他人精子以人工授精的方式受孕。次年,李女士顺利诞下一子张扬。2017年,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破裂,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张先生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李女士,但认为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拒绝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的哪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女士所生之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张先生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孩子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李先生仍需承担。

    关于抚养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45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