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居时代:一处房产,撕裂几段亲情(3)
本刊关注2:切莫因小失大,得小偿火根据哈政办发[2007]10文件的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热费是北方城市所特有的一种收费项目,每套房屋根据面积征收,数额不等,但多是以“千”为单位,而一处房产的价值却是以“万”计的。因此,如果是为了节省热费,而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实在是一种“因小失大”的冒险行为。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现热费报销以户为单位,因此一些有多处房产的夫妻为了投机取巧而采取了假离婚的方式,结果弄巧成拙,夫妻感情破裂,可谓得不偿失,更让人感叹其可悲、可笑。
最后,上述案例中的老人因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时考虑不周,结果导致子女不睦,母子失和,让人在唏嘘不已的同时,不由感叹: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谨而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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