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脑瘫谁之过?
江苏盐城市一孕妇在怀孕后一直到盐城某妇幼保健院对胎儿做定期检查监护,可是孩子出生后却患有缺氧性脑萎缩。该产妇认为某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职责,将该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诉讼期间该婴儿不幸患病夭折。历经3年多的艰难诉讼,其间经历了5次法医鉴定,5次开庭,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新生儿脑瘫,妇幼保健院成被告
2001年9月5日,盐城市民李雪梅(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起诉称:在我怀孕后,于1999年11月15日在某妇幼保健院处建卡,此后定期做产前检查。2000年7月3日21时发现羊水出膜,我当即赶往某妇幼保健院处。22时入院,第二天凌晨3时进入产房待产,6时发现胎心不正常,6时45分胎心再次出现不正常,7时28分经产钳助产,娩出一男婴,后取名晓晓(化名)。晓晓出生后,随即被转入儿科进行治疗,2000年9月4日出院。2000年12月9日,经盐城市中医院CT检查发现晓晓患有缺氧性脑萎缩,后到青岛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最后确诊为“脑性瘫痪,婴儿痉挛症”。在我怀孕期间以及小孩出生过程中,某妇幼保健院均存在种种过错,直接造成了晓晓残疾的后果,同时给婴儿及家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请求判令某妇幼保健院给予赔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妇幼保健院
认为不存在过失
某妇幼保健院则辩称,晓晓残疾的后果,非其故意作为或过失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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