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内钢钉断裂起诉 患者举证不足败诉
江苏省镇江市的姜先生因手术后体内钢钉断裂,起诉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索赔,法院日前审结该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姜先生术后体内的钢钉断裂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原告姜先生败诉。索赔不成,姜先生还要负担1493元的案件受理费和一笔数字不小的律师代理费。不幸患者:车祸骨折,术后钢钉断裂
姜先生今年63岁,是镇江市某机关的退休干部。2001年8月19日,姜先生因车祸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粉碎性)。姜先生遂人住该院骨科治疗。9月4日,该院使用武进第三医疗器械厂生产的伽马型带锁髓内钉,对姜先生进行了“右股骨近端7钉内固定术”。术后1周复查:股骨上段骨折,断端向内移位,经开放内固定术后,对位对线尚可。
2002年3月15日,姜先生复查X线片示:右股骨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颈干角缩小,沈通氏线欠连续,有骨痂生成;内固定钉已进入髋关节间隙。门诊医生建议取钉,同时,该院骨科医生亦要求姜先生人院取钉,但姜先生未遵从医生上述医嘱。
2004年10月13日,姜先生骑摩托车摔倒受伤,人住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石膏外固定等治疗。11月30日,姜先生在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发现,植入的钢钉已经断裂。12月21日住院,人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再骨折伴内固定断裂。医院于12月29日对姜先生进行了“取出固定7钉、骨折复位、Richards钉内固定、自体骨植骨术”。
患者起诉:钢钉存在质量问题
2005年5月23日,姜先生向法院起诉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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