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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犯罪标准不宜大幅提高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日 《祝您健康·文摘版》 20162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断然取消了原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五千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代之以较为笼统的“情节严重”设置。从前些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来看,不少代表甚至司法人员其实还是倾向于主张对犯罪数额标准进行提涨的。

    这一建议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官员贪腐犯罪的本质属性,没有顾及当前国家的反腐败大局,也没有注意到某一类犯罪标准修改与其他犯罪的综合平衡。

    其实,1997年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就是强调反腐败不能有地区差。官员贪腐严重不仅损害政府公信,也侵害到公民的整体利益,岂是几千元几万元涉财数额可以衡量的?从这个角度上看,搞水涨船高式的波动调整,着实不够明智。

    如果我们以盗窃罪这样的标准去对照官员贪污受贿罪,可以看到,十多年前,普通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是500元以上。直到前两年,发达地区盗窃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才提到最高3000元,也没有出现更大的变动和提涨。贪污受贿犯罪在过去刑法上所规定的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恐怕不能算太低了。即便需要做出调整,那也只能是微调而不应该是大幅度提高。

    (游伟/文,摘自《法制日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