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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761
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毁损的能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4年第1期
     编辑同志:

    我在婚前购买了一辆价值上万元的摩托车,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以后,这辆摩托车成了我和妻子的主要交通工具,经过七年多的使用,摩托车被报废不能使用了。最近,我与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我认为摩托车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损坏的,所以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先给予抵偿,但却被妻子拒绝了。请问: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毁损的能否以共同财产抵偿?

    邱庆东

    邱庆东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摩托车毫无疑问应归你个人所有。但在目前,摩托车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依照该规定,你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被自然毁损的摩托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