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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具有劳动补偿性质的收入应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4年第2期
     编辑同志:

    因性格不合,我们这对争吵了三十年的夫妻就要分手了,请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各自所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款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欣闻

    欣闻朋友: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在房改过程中出台的政策,其目的是通过补助帮个人积累购房资金,其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另一部分是国家补贴的,应视其为职工工资收入的补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所得,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款、破产安置补偿费、复转退伍军人安置费等费用,这些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它即是劳动者现实生活的保障,也是劳动者将来生活的保障,它是对劳动者劳动的补偿,从广义上也是劳动者价值、劳动收入的体现。对婚姻存续时段的这种收入,虽具有人身属性,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为宜。

    上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均应按《婚姻法》第39条予以分割。对此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25条的规定是适当的即:“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发给一方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复转退伍军人安置费等费用,按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时段能够将数额计算清楚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