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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可拒绝父或母探望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4年第3期
     编辑同志:

    我儿子小东今年14岁,在中学读书。去年冬,因小东父亲刘某有婚外恋,我们为此离婚了,小东随我生活。此事在小东心里留下了阴影,所以每次刘某来探望时,小东都拒绝不见,而且几天都情绪不好。见此情形,我提出刘某不要再来探望小东了,但刘某说小东是他儿子,而且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探望小东的权利,小东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拒绝父或母探望吗?

    陆琴

    陆琴朋友: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有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然而,父母虽然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但在行使探望权时如果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中止探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因此,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未成年子女、父或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如今,你儿子小东拒绝他父亲刘某探望,而且刘某的探望影响到了小东的身心健康,在此情况下,小东或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刘某探望权的请求,如以后小东心里不再有阴影,再适时恢复刘某探望的权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