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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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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7期
编号:1307351
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多年后能再要求其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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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4年第7期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丈夫潘某离婚时,由于我有稳定的收入,所以要求年仅二岁的孩子由我抚养,潘某不用负担孩子分文抚养费用,潘某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协议。但是,在去年冬我下岗了,没有了收入,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我不得不找到潘某,请求他承担孩子的部分生活费用,但潘某却拿出我们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以此拒绝了我。为此,我准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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