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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200
无故长期不过夫妻性生活,应否以“分居”判离婚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4年第10期
     编辑同志:

    我虽与丈夫同床共枕,可他长期以种种借口不与我过夫妻性生活,请问这是否属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现时间已达2年多,如诉之法院,法院应否以此为由判决离婚?

    采艳

    采艳朋友:

    配偶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由法律设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一种称谓。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和享受的权利义务称为配偶权。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业权、生育权等。

    同居权就是指: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这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这些内容都是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也允许在正当理由的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但如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的分居主要是指上述同居权意义上的分居。

    夫妻性生活虽然不是同居的全部内容,夫妻两年多不过性生活,虽然不等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多,但夫妻性生活是夫妻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无故拒绝性生活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无故拒绝对方的性要求,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如诉之法院,通过四看,即: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原因;4、看有无和好的因素。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