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04年第10期
编号:1307199
离婚后,还能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4年第10期
     编辑同志:

    我与男青年赖某结婚后,发现他脾气暴躁,而且在我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经常打骂我,有两次还把我打伤住院。几个月前,我再也无法忍受他的暴力行为,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最近,我听他人说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可如今我和赖某已经离婚几个月了,不知是否还可以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刘娜

    刘娜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依照这一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对于在离婚后提出请求的,法律是否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提出的,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你与赖某离婚还不满一年,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