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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以一方名义的合伙投资如何分割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4年第11期
     编辑同志:

    我欲与丈夫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我们以我丈夫的名义合伙与他人办了一个饲料加工厂,我们投资了40多万元。对这笔财产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秋花

    秋花朋友: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以共同经营为目的,相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伙的最大特点是合伙人内部发生具有对外效力的连带关系,这种连带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将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入合伙企业后,其财产已经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已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夫妻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所有权。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夫妻对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的处分必须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夫妻因离婚而分割其在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份额时,可能引起合伙企业的变动,这种变动主要表现为入伙、转让、退伙和合伙解散等情形,如何处理具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与你丈夫协商解决,或由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