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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441
教育储蓄应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1期
     编辑同志:

    4年前我与夏某同居,前不久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最近夏某提出与我离婚。请问,我们婚姻的效力是从何时开始计算,他同居前存款的利息以及用同居前存款在婚后购买的电视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们给孩子存的教育储蓄,是否参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得洋

    得洋朋友: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效力应该从你们同居时算起。

    关于婚前存款利息和婚后用婚前存款购买的物品的问题,《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同居前存款的利息仍应归婚前所有人所有,而用存款购买物品,只是财产价值存在形态的变化,仍应属于婚前财产。

    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给孩子的教育储蓄,应属于对孩子的赠予,不应再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