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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220
双方离婚福利房出卖,享受福利方应否多分房款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3期
     编辑同志:

    1988年我与赵某结婚,婚后住的是赵承租的赵单位的住房。1990年房改考虑赵的工龄、职务、家庭人口等因素,单位以低于当时市价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由赵用我们夫妻的钱买得。现我与赵离婚,双方均不想要此房,我们准备上市出卖。他提出房子有他的20万元福利在内,分割卖房款时他应当多分。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

    银花

    银花朋友:

    他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你们购买的房改房,考虑了赵的工龄、职务等因素,低于当时市场价格20万元,是具有福利的性质,当时考虑了赵的家庭人口,这个福利应当是给赵的家庭的,即给你们夫妻的。即使是给赵的,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这里的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福利,不论个人所得多寡,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你们可以对房屋申请拍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但你夫以其婚姻存续期间所买房屋有他的福利,要求多分房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