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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6659
我能优先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7期
     编辑同志:

    最近我与妻子准备离婚,在2岁儿子的抚养权上发生争执。我以其患有肺结核久治不愈,主张孩子随我共同生活,实现我对孩子的优先抚养权。可她以孩子多年随姥姥共同生活,可以把孩子放在姥姥处为由也要求优先抚养孩子。请问这两个优先权发生冲突时,究竟哪个优先权应当更优先?代建民

    代建民朋友: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中把哺乳期规定为2周岁以下,在第3条中规定了两个优先: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女子,而另一方有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其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里的两个优先,前一个优先为绝对优先,后一个优先为相对优先。在两个优先发生冲突时,绝对优先应当更优先。

    据你来信所述,离婚后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问题上,你提及的优先条件为绝对优先,应更优先于另一方提出的相对优先条件,子女应优先考虑随你共同生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