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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6540
死亡配偶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9期
     编辑同志:

    我丈夫刘某一年前因车祸死亡,留下我一个人带着一儿一女艰难度日。我身体不好又没有工作,抚养两个孩子太难了,于是我决定将一个孩子送给经济条件好又没有孩子的表哥家,我们签订了收养协议,还办理了收养公证。可是我公婆知道后大怒,坚决要求将孩子要回由他们抚养。我该怎么办呢?像我这种情况,孩子应由公婆抚养,还是送养呢?

    夏桂兰

    夏桂兰朋友:

    你的来信涉及的是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配偶一方的父母要求优先抚养权的问题。对此我国《收养法》作了规定:《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就死亡一方的父母与该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而言,从法理上,双方是祖父母与孙子女,或是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情理上看,死亡一方的父母由于对死者的眷念从而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十分爱怜。因此,在其经济条件允许,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由他们抚养,不仅合法合情,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从你的来信看,你送养孩子未征得公婆的同意,因此你与表哥之间的收养协议侵犯了你公婆的优先抚养权,是无效的。如果你公婆有抚养能力,孩子应由你公婆优先抚养。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死亡一方父母的优先抚养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设立的,所以这一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优先抚养权利人经常虐待被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优先抚养权利人客观上并不具有抚养的经济状况、身体条件,或者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不愿由其抚养的,应当认定优先抚养权利人丧失抚养权,丧失配偶的一方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