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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11期
     编辑同志:

    张某生有一男一女,最近病逝,遗有一套楼房和8万元存款等财产。在清理张某的遗物时,张某的亲属在张的抽屉中发现了一张打印的遗嘱,该遗嘱有张某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遗嘱中对他身后的财产作了分配。在处理张某的遗产时,张某的女儿要求按张某的遗嘱进行分配,张某的儿子不同意,理由是:遗嘱是打印的。请问: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秋发

    秋发朋友: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的预先的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签名。电脑打印是一种书写方式,随着电脑的普及,用电脑书写遗嘱者将增多。张某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电脑打印的遗嘱署有张某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电脑打印遗嘱,直接表达了张某的意志。张某的儿子如拿不出证据证明张某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上述电脑打印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