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05年第11期
编号:1307239
结婚时间短,女方的陪嫁财产是否是个人的财产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11期
     2001年8月,我女儿小霞与庄某结婚时,小霞母亲已经过世,我送给她2只金戒指、1串金项链、1对金耳环和一些家电,花去8000元作陪嫁财产。小霞于2002年12月因病去世,我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也比较困难,因而我想收回当年的全部陪嫁财产。可庄某不同意,引起纠纷。此事,在我们家乡有两种意见:邻居的意见认为小霞与庄某结婚时间较短,小霞死后,我收回陪嫁给女儿的财产是有理的;乡司法助理的意见认为陪嫁给女儿的财产属于赠与的财产,女儿死后,应列为女儿的遗产,由我与庄某共同继承。请问:这两种意见哪种对?

    范天乐

    范天乐朋友:

    乡司法助理的意见是正确的。

    你给女儿陪嫁财产的行为,是赠与财产的行为,从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时,也就是从你将陪嫁财产交给你女儿时起,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即你的女儿小霞。因此你陪嫁给女儿的嫁妆,变成了小霞自己的个人财产,小霞死后,她的财产应当作为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即你和庄某共同继承。

    在具体分割遗产份额时,依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从你的来信看,你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也比较困难,应当适当多分得小霞的遗产。

    这里要特别注意把握下列要点:小霞的陪嫁财产是其个人财产,而不应视为她与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先从该陪嫁财产中分出一半后,再将剩余部分当作遗产用于继承,小霞与庄某另有协议的除外。,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