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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6831
律师对情书的点评等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14期
     律师对情书的点评等

    信首称呼:我的甜心

    ——对象不明。

    发出邀约或承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

    爱你一万年!

    ——显然无法履行义务,属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一个人。

    ——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无效条款。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

    ——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

    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约定不明。

    不同的主体对“幸福”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

    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的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你打开你的窗。

    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我真的太幸福了!

    ——重大误解。

    早晨开窗几乎是每天必然发生的事情。

    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

    ——显失公平,可撤销条款。

    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

    ——首先,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其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

    ——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反法律的规定。

    信尾署名: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

    ——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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