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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二奶”买房,所欠款项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21期
     编辑同志:

    2004年6月,我的丈夫张某瞒着我向银行贷款15万元,为其情妇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7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开庭时,张某提出该15万元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按《婚姻法》的规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请问张某的说法正确吗?

    杨云

    杨云朋友:

    张某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如为买房分期付款、为子女择校上学交赞助费、为给一方老人治病花钱等,都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即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也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都要由双方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是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私自消费高于家庭生活水平的奢侈品或高档娱乐项目而欠下的债务等。张某对其情妇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瞒着妻子贷款为“二奶”购房,此15万元债务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以个人财产清偿。, 百拇医药